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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裝修合同糾紛案例大全(20篇)

房屋裝修合同糾紛案例大全(20篇)

ID:7390438

時間:2023-12-20 11:41:18

上傳者:溫柔雨

裝修合同是指建筑業(yè)主與裝修公司就裝修工程所涉及到的費用、工期、質量等方面的約定所簽訂的法律文件。如果你是第一次簽訂裝修合同,可以查看下面的示例,了解一些基本常識。

擔保合同糾紛的案例

范某某于2005年9月23日向佛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于同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佛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jīng)審查認為,該勞動合同爭議糾紛不屬其管轄,并作出佛勞仲案字[2005]第220號仲裁決定書,決定撤銷立案,不予受理。范某某于2005年11月4日向佛山市禪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已立案受理,案號為佛禪勞仲案字[2005]第213號。在佛山市禪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前,范某某又于2005年11月10日以郵寄方式向原審法院申請立案受理。2005年11月15日,原審法院受理了本案,范某某于同日向佛山市禪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撤訴申請書,并獲批準撤訴。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屬勞動合同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的精神,勞動爭議案件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jīng)程序,范某某未經(jīng)勞動仲裁裁決,即向法院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范某某的起訴應予以駁回,因此作出駁回范某某起訴的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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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糾紛的案例

3月,河南某高校與深圳某監(jiān)理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投資監(jiān)理合同》,約定某監(jiān)理公司作為新校區(qū)項目的投資監(jiān)理,服務范圍定義為“業(yè)主的投資顧問”。簽約后,某監(jiān)理公司派出投資監(jiān)理團隊開展投資監(jiān)理工作。該高校先后支付了大部分監(jiān)理費,尚有余款未付。期間,新校區(qū)建設工程多次因故停工,雙方亦因此發(fā)生糾紛。

12月,該高校向鄭州開發(fā)區(qū)法院起訴,稱被告某監(jiān)理公司未履行投資監(jiān)理合同義務,未對工程進行有效的質量監(jiān)理、監(jiān)控,導致出現(xiàn)轉包,使得工期延誤、工程質量嚴重不合格;沒有對施工合同進行有效審查,造成合同與招投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產(chǎn)生變更;被告承諾的監(jiān)理人員與實際派駐人員不一致。原告稱,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了巨大經(jīng)濟損失,請求判決解除雙方投資監(jiān)理合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79.88萬元、判令被告交付全部監(jiān)理文件及材料。

擔保合同糾紛的案例

x年,、夫妻以買房的名義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借款。向西定縣住房公積金辦公室提供了一份其本人與九龍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但并未實際購買該房屋。x年8月19日,、作為借款人,、(之妹)作為保證人與西定a銀行簽訂了《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同日,西定縣公證處對該借款合同進行了公證,公證內容包括三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上三方當事人的蓋章、簽字、指印屬實等。同日,西定a銀行向交付了10萬元借款,在個人住房貸款憑證上簽字確認。于x年9月、10月、11月、12月分別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共計3209.2元后于20xx年元月死亡,剩余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一直未予償還。

x年6月23日,西定a銀行向西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西定縣a銀行與、簽訂的借款合同,、一次性歸還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訴訟費由、負擔。

20xx年12月29日該案經(jīng)西定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西定a銀行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為有效合同。20xx年元月之后、一直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月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西定a銀行請求解除合同的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因已去世,被告應當歸還下欠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被告、作為、借款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辨稱借款并沒有用于購房,西定a銀行與屬串通欺騙、提供擔保,但改變借款用途是其個人的違約行為,亦無證據(jù)證實西定a銀行與惡意串通的事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辨稱、住房公積金余額未達到貸款數(shù)額的30%,違背了《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但該借款合同并未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被告辨稱自己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在法庭向其釋明后并未提出申請,要求法院依照特別程序進行審查,故無法認定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辨稱西定a銀行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履行委托貸款協(xié)議過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引發(fā)的糾紛,貸款人(受托人)可以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該辨稱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審法院據(jù)此判決如下:一、解除、與中國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定分行簽訂的借款合同。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中國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定分行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利息從x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4.35‰支付至款付清之日止。三、負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負擔。

被告、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中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為:1.西定a銀行原告主體是否適格;2.、與西定a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應否承擔擔保責任。對此,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1.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法復6號《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xié)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在履行委托貸款協(xié)議過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還貸而發(fā)生糾紛的,貸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jù)此,本案中西定a銀行主體適格。2.一審出示的證據(jù)不能證實其20xx年8月與西定a銀行簽訂擔保合同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簽訂合同當日西定縣公證處對三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了公證,未出示相反證據(jù)推翻該公證書的效力,其次利害關系人亦未依照法定程序對其是否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確認。故不能認定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3.西定a銀行與、及、于20xx年8月19日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綜上,、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中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各2300元由、共同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爭議焦點。

關于“西定a銀行原告主體是否適格”

西定a銀行原告主體是否適格事實上就是委托貸款協(xié)議糾紛訴訟主體的資格問題。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條第二款: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yè)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jù)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fā)放、監(jiān)督使用并協(xié)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xù)費,不承擔貸款風險。在銀行委托貸款實務中,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委托方與銀行以及借款人之間的爭議,特別是在借款人借款不還的情況下,應當由誰來歸還貸款,以及應當由誰來參與訴訟,成為了三方爭議的焦點。

被告、認為:該案中,貸款協(xié)議中的資金出借方應為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員會,而非西定a銀行,西定a銀行只是接受委托代為發(fā)放、監(jiān)督使用并協(xié)助收回的貸款,而非真正的資金出借方,因此不是本案適格的當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西定a銀行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委托貸款合同糾紛受托人和委托人都可以提起訴訟,因此原告西定a銀行在借款人不償還借款時有權提出上訴,原審程序合法。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6號《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xié)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在履行委托貸款協(xié)議過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fā)生糾紛的,貸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不起訴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貸款協(xié)議的受托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jù)該批復,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本案中,原告西定a銀行作為受托人在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時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西定a銀行原告主體適格。

被告在上訴時提出:借款擔保合同應為無效。同時提出了如下理由:(1)該筆貸款違背了《北寧市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未提供所購房屋總價30%的自籌資金證明和30%以上的首付款收據(jù)。(2)被告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應為無效,不應承擔擔保責任,原審法院錯誤地未予認定。(3)西定a銀行對、不具備申請公積金貸款條件及不具備擔保人條件是明知的,其存在惡意串通坑害行為,擔保行為應為無效。(4)借款用途是用于還與別人之間的借款,并未用于購房,是欺詐行為,擔保應為無效。

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合同無效的規(guī)定,只有在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這兩種法律規(guī)范的強制性規(guī)定時,合同才無效,違反其他法律規(guī)范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本案中,《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和《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系北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的內部管理規(guī)定,并不屬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的范疇,因此西定a銀行與、及、于20xx年8月19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雖然違背了《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和《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但不違背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影響借款擔保合同的效力,應為有效合同。故被告的該上訴理由不成立。該借款擔保合同是有效的。

一審出示的證據(jù)僅能證實其20xx年因患腦出血住院治療及20xx年因腦出血術后患腦萎縮和癡呆癥到醫(yī)院治療,并不能證實其20xx年8月與西定a銀行簽訂擔保合同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簽訂合同當日西定縣公證處對三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上三方當事人的蓋章、簽字、指印屬實進行了公證,未出示相反證據(jù)推翻該公證書的效力,另外利害關系人亦未依照法定程序對其是否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確認。故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該借款擔保合同是有效的。

被告并未舉證證實惡意串通和欺詐事實的存在,因此被告的該上述理由不成立。該借款擔保合同是有效的。

關于“銀行在委托貸款中的義務及違規(guī)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銀行在委托貸款中的義務。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條第二款: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yè)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jù)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fā)放、監(jiān)督使用并協(xié)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xù)費,不承擔貸款風險。從委托貸款的概念中可以知道,在“委托貸款”中存在三方主體,分別是:委托人、貸款人(銀行)和借款人。三方主體之間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委托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委托貸款法律關系,以及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貸款法律關系。委托人與借款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而是通過銀行這個媒介聯(lián)系起來。

那么在委托貸款的過程中一旦發(fā)生借款人到期不還的情況,委托人如何向借款人主張權利,銀行應不應當承擔責任呢?從法理上說,委托貸款關系其實就是一種委托合同關系,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jù)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作者認為委托貸款關系要受到該條規(guī)定的規(guī)制,即貸款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借款人,該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擔,但如果貸款人在辦理委托事務時存在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貸款人應負賠償責任。此時貸款人是否存在過錯主要看其是否違反受托人應盡的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委托貸款中銀行作為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即根據(jù)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等代為發(fā)放、監(jiān)督使用并協(xié)助收回。除了上述規(guī)定以外,基于委托法律關系,銀行在貸前調查、風險評價、貸款審批、貸款支付及貸后管理等方面也必須達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否則,造成委托人損失時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這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還需要將來在立法上給予更多的明確。

委托貸款中的違規(guī)行為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根據(jù)《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

“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判斷標準,通常有以下幾方面:從肯定性識別上,首先是否明確違反后果是合同無效,其次是否將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否定性識別上看,首先僅是為了實現(xiàn)管理需要,一般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其次,針對調整對象而非行為內容而設定,一般也不屬于。綜合上面的考慮,在委托貸款的過程中出現(xiàn)了違規(guī)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還要看違反的規(guī)定是否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就本案而言,《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和《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顯然不屬于。

本案的啟示。

為了防止發(fā)生類似案件使銀行陷入信用風險糾紛,在委托貸款中,銀行應當從貸前、貸后以及糾紛發(fā)生后權利的行使三方面加強制度建設和管理,使風險降到最低。具體來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基本要求進行貸前調查、風險評價及貸款支付,加強銀行監(jiān)管。雖然委托貸款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要素由委托人確定,但銀行作為具有專業(yè)知識的受托人也應該重視對借款人的資質、信用狀況、財務狀況、還款能力等信息進行調查分析,盡量減小發(fā)生借貸糾紛的概率。

第二,加強委托貸款合同的管理和履行,同時對所貸款項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管。銀行與借款人簽訂的貸款合同及相應的擔保合同應當經(jīng)委托人書面確認。在履行合同之后,銀行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對所貸款項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對于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情況及時通知委托人,以確保貸款的合理使用和按期償還。

第三,糾紛發(fā)生以后,銀行應當在訴訟時效內及時主張債權、擔保物權等權利。一旦發(fā)生借款人逾期不償還貸款,銀行應在時效內及時向借款人主張權利,在借款人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銀行在貸款逾期后還應在時效內及時行使擔保物權或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防范借貸糾紛涉及的資產(chǎn)受到嚴重損害,并進而可能導致銀行利益和聲譽受損害。

擔保合同糾紛的案例

7月13日,某某公司與xx公司簽訂《成都市工程建設監(jiān)理合同》一份,約定:xx公司將其施工的位于成都市新村河邊街1號“萬福大廈”工程中的給排水、暖通、電力電照及設備安裝、室內裝飾工程委托給某某公司實行監(jiān)理,監(jiān)理期限為12個月(207月20日至7月19日),監(jiān)理費為18萬元;若合同中任一方嚴重不按合同履行責任和義務,則另一方應提前28日以書面形式,明確通知對方合同終止日期;倘若合同終止是某某公司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xx公司對某某公司至終止日期前提供的服務應付給酬金。此后,該工程非因某某公司的原因而停工,該工程被拍賣。某某公司于月17日訴至原審法院,要求xx公司支付監(jiān)理費18萬元。

某某公司與xx公司簽訂的《成都市工程建設監(jiān)理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xié)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訴訟中,某某公司認為其按合同約定實施了監(jiān)理行為,xx公司應向其支付監(jiān)理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關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關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钡囊?guī)定,某某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監(jiān)理日記不能證明其提供了服務,故對某某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監(jiān)理費18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950元,由某某公司負擔。

擔保合同糾紛的案例

原告成峰億通公司起訴稱,9月,牡丹江市政府采購中心接受采購人牡丹江大學的委托,對一批現(xiàn)代化辦公設備及服務進行國內公開招標。成峰億通公司按要求進行投標,有3個項目中標。經(jīng)過當天市公證處現(xiàn)場公證及牡丹江市政府采購中心分別將中標信息刊登在權威的政府采購網(wǎng)站上后,原告才與采購人牡丹江大學就中標貨物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約定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的解決辦法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所簽合同生效后,成峰億通公司開始履行合同,先后分別與兩家供應商簽訂二百多萬元的購貨合同。

成峰億通公司向法院提供證據(jù)說,9月29日,牡丹江市財政局突然向原告下達牡財行罰告字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說牡丹江市財政局調查組認定原告在該政府采購項目中存在以不正當手段惡意串通,謀取中標的行為,遂作出處罰決定:中標結果無效,撤銷該政府采購合同,處中標總金額的千分之十罰款,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在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罰款和收繳兩項合計45,981元。處罰決定的內容告知原告的次日,也就是9月30日,牡丹江市財政局和牡丹江市政府采購中心決定當天重新招標。同一天,采購人牡丹江大學沒有與原告進行任何協(xié)商,也無任何書面的、正式的解除政府采購合同的通知書給原告,就將原告中標的項目又與牡丹江另外兩個公司分別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截止到起訴之日,牡丹江市財政局也再無任何書面的、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原告成峰億通公司。可是,前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已經(jīng)開始生效。而原告成峰億通公司卻因此要向自己的供貨方賠償被迫違約產(chǎn)生的巨額賠款。

擔保合同糾紛的案例

原告與被告d廠于x年2月28日簽訂轉貸協(xié)議,約定,貸款金額總計503萬美元,其中包括買方237萬美元、101萬美元兩筆,期限分別為81個月、78個月,利率為5.17%;現(xiàn)匯貸款165萬美元,期限六年,利率為五年以上半年浮動利率;同時,貸款人收取手續(xù)費年率0.05%。同日,為上述協(xié)議的履行,原告與被告d廠簽訂抵押合同,d廠以其所有的生產(chǎn)設備及辦公樓抵押給原告,并無抵押清單,亦未辦理登記。x年6月14日被告j公司為上述貸款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書,為495萬美元及利息所需外匯額度提供擔保。x年11月y公司前身單位為上述貸款出具書,擔保上述貸款的償還。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依約放款。貸款后。d廠未全部履行還款責任,二保證人亦未履行保證責任。

本所律師擔任y公司訴訟代理人,以下為律師代理詞摘要:

代理詞:

首先、從本案證據(jù)情況來看,我方與本案沒有直接關系,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

在庭審中,原告所舉出所有證據(jù),從內容上都與我方當事人沒有直接的聯(lián)系。我方當事人的全稱是xx公司,它是于x年服從天津市政府的行政命令,依據(jù)國家法律設立的獨立的企業(yè)法人。而本案中,原告方認為與我方當事人有關系的xx局,則是具有國家機關性質的公法人。我方當事人與其雖有著歷史上的前后相繼關系,但是因為法律性質的根本不同,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法律權利義務方面的承繼關系。因此在x年才成立的我方當事人是不應對xx局在1993年的行政行為承擔任何民事責任的。

其次、從天津市xx局的角度來看,xx局對本案中所涉的債務依照法律規(guī)定也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一)xx局于x年11月所出具的《xx局鋁包鋼絲絞線項目償還貸款保證書》不應對x年2月28日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所簽的《轉貸協(xié)議》項下的債務產(chǎn)生法律后果。

本案原告依據(jù)其于x年2月28日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所簽的《轉貸協(xié)議》為事實基礎提起對本案三個被告的訴訟,但是.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有關證據(jù)材料卻實際發(fā)生于1993年11月,這期間存在著將近4個月的時差。最基本的法律常識、作為任何一項貸款的保證人所出具的還貸款的保證書都應在貸款協(xié)議簽訂之時或簽訂之后才應存在的法律文件而絕不會早在貸款協(xié)議簽訂前4個月就積極地為一個尚不存在的債務提供擔保。

(二)即使提供了保證,也并不導致xx局應對x年2月28日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又簽訂的《轉貸協(xié)議》項下的債務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后果。

根據(jù)《擔保法》實施前關于擔保問題普遍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jīng)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發(fā)[x]8號)》第12條規(guī)定,“債權人與被保證人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證合同中約定有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原保證責任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如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被保證人原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币虼耍瑇x局即使曾為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簽訂的某個“貸款協(xié)議”提供過保證,其保證責任也應以原保證責任的期限為限,或者應當在被保證人原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而不應再為原告與第一被告在1994年2月28日又簽訂的《轉貸協(xié)議》項下的債務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

(三)xx局于x年11月所出具的.《xx局鋁包鋼絲紋線項目償還貸款保證書》并不具有以xx天津市冶金工業(yè)局的財產(chǎn)為本案中所涉?zhèn)鶆仗峁┍WC的意思表示。究其實質只是一個行政文件,而不應是一個可以被推定為要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文書。

(四)即使xx局有為本案所涉?zhèn)鶆仗峁┍WC的意思表示,愿意為本案所涉?zhèn)鶆仗峁┍WC;然而,其任何保證依據(jù)法律也均是無效的。這種意思表示不應對xx局,發(fā)生任何法律效果。對我方當事人也不發(fā)生任何法律效果。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6條規(guī)定:“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yè)法人以及其他經(jīng)濟組織。保證人即使不具備完全代償能力,仍應以自己的財產(chǎn)承擔保證責任。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機關能否作經(jīng)濟合同的保證人及擔保條款無效時經(jīng)濟合同是否問題的批復》(法(研)復[1988]39號)第1條規(guī)定:“經(jīng)濟合同的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yè)法人以及其他經(jīng)濟組織,國家機關不應作為經(jīng)濟合同的保證人。經(jīng)濟合同中以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其保證條款,應確認為無效?!蓖瑫r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的立法精神。因此,在本案中即使與我方當事人有相繼關系的xx局在當時有為本案所涉?zhèn)鶆仗峁┍WC的意思表示,根據(jù)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也應確認為無效的法律行為,它不應對天津市冶金工業(yè)局發(fā)生任何法律效果,因此也不應對我方當事人發(fā)生任何法律效力。

最后,原告要求我方當事人對本案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的。

(二)、因為本案所涉?zhèn)鶆帐羌扔斜WC又有物的擔保的債務。因此本案的保證人也只應對案中所涉?zhèn)鶛嗟摹拔锏膿R酝獾膫鶛嗖砍袚r償責任。

在證據(jù)中可以清楚看到,本案所涉?zhèn)鶆赵O有物的擔保。然而對于人保與物保的關系問題,在涉案的《轉貸協(xié)議》和《抵押合同》中均未有相關的約定,伺時在涉案擔保行為發(fā)生時的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司法解釋中也未有相關的規(guī)定。

擔保合同糾紛的案例

答辯人(第一被告):xx綠谷農(nóng)產(chǎn)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豐南區(qū)小集鎮(zhèn)輝坨村,法定表人:劉麗麗(總經(jīng)理)。

被答辯人(原告):xx市豐南區(qū)農(nóng)業(yè)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豐南區(qū)行政辦公大樓,法定代表人:孫振興(總經(jīng)理)。

就原告起訴綠谷公司、卓恒公司、周連喜抵押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綠谷公司答辯如下:

對于基本事實被告沒有異議,但有幾點要說明一下:

第一,本案不能簡單地看作一個擔保(或反擔保)來看待,不能僅從法律層面來處理。本案相關事實是xxxx年在豐南區(qū)農(nóng)業(yè)結構調整政策的大背景下產(chǎn)生的,政府號召廣大農(nóng)民發(fā)展重點產(chǎn)業(yè)a、重點項目,而且從政策上扶植,資金上支持。按照當時的政策,每村達到成方連片新建棚室50畝以上的,冷棚每畝補貼800元、日光溫室每畝補貼2000元;或按照總投資的50%給予貸款擔保并全額貼息,在此基礎上,按日光溫室每畝1000元、冷棚每畝400元給予補貼。按照當時的這些政策,被告xx綠谷農(nóng)產(chǎn)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額貼息的條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這一優(yōu)惠。但借款展期期間全額貼息這一優(yōu)惠并沒有真正兌現(xiàn)。本案原告是農(nóng)業(yè)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后均為政府主要領導,為政府、為廣大農(nóng)民服務是該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優(yōu)惠政策也是通過原告來實現(xiàn)的。綜上,原告主張利息是沒有事實依據(jù)的。

第二,本案中的保證合同、反擔保合同均屬于格式合同,其中反擔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權利義務明顯沒有對等性,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蹲C據(jù)規(guī)則》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jù)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北景钢性媾c其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是委托與受托關系,雙方不但有了利害關系而且還有利益上的關系,因此律師費票據(jù)就缺乏可信度。因此,無論從格式條款上講還是從證據(jù)的證明效力來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沒有法律上的依據(jù)。

第三,綠谷公司投資的是蔬菜種植,而這項產(chǎn)業(yè)不但周期長、收益慢,而且受氣候條件、天氣狀況、市場因素影響較大,特別是近兩年來蔬菜價格總體不高,導致經(jīng)濟效益不好。也正是基于此,貸款展期申請也得到了銀行的同意。被告不是不還錢、也不是不想還,只是確實存在困難,希望原告能夠理解。

答辯人:xx綠谷農(nóng)產(chǎn)品有限公司。

xxxx年5月8日。

合同糾紛案例

(2000)民終字第 83 號 2000)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 ):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 陽區(qū)朝外大街 19 號。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董葭,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董葭,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宇峰,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宇峰,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科技企業(yè)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科技企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 ):北京華普科技企業(yè)有限公司 陽區(qū)朝外大街 19 號華普國際大廈 l7 層。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曉,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曉,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朝陽區(qū)吉祥里 208 樓。

法定代表人:郝有詩,董事長。 法定代表人:郝有詩,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巍,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巍,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治家,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治家,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國際〉、北京華普 上訴人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國際〉、北京華普 〉、 科技企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科技)為與被上訴人北京住總集團 科技企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科技)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住總公司)追索工程款糾紛一案,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住總公司)追索工程款糾紛一案,不服北京 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 號民事判決 判決, 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高民初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 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司在合作合同上加蓋了公章。 公司在合作合同上加蓋了公章。

1993 年 2 月 20 日, 住總公司開發(fā)都與華普科技簽訂 補充 合作合同〉 《 〈合作合同〉 》 (以下簡稱補充合同),雙方對華普科技分期支付資金重新作了約定, 以下簡稱補充合同),雙方對華普科技分期支付資金重新作了約定, ),雙方對華普科技分期支付資金重新作了約定 華普科技保證按期履行, 支付罰金。 華普科技保證按期履行,若違約每日按逾期金額的 1%支付罰金。其中 第三條還約定,因房價上漲、設計變更、層高增加、建材價格調增等 第三條還約定,因房價上漲、設計變更、層高增加、 情況,致使成本增加,華普科技理解費用增加, 情況,致使成本增加,華普科技理解費用增加,原則上同意合理調增 投資(額度雙方另議)。 投資(額度雙方另議)。

住總公司開發(fā)部與華普國際簽訂了《關于全部投入,華普國際同意作為合作條 件入資,并將該投資作為住總公司在合資公司中的注冊資本及投資額, 件入資,并將該投資作為住總公司在合資公司中的注冊資本及投資額, 不再向合資公司出資。 不再向合資公司出資。3、華普大廈工程項目已由住總公司開發(fā)部項目 轉為合資項目,該項目土地出讓金的交納由華普科技和吉安公司負責。 轉為合資項目,該項目土地出讓金的交納由華普科技和吉安公司負責。

年底開工, 月竣工, 華普大廈項目工程自 l993 年底開工,1996 年 6 月竣工,根據(jù)北京市朝 日作出的《 陽區(qū)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1996 年 9 月 20 日作出的《工程質量竣工核 定證書》,大廈建成后的實際建筑面積為 72, 平方米。 定證書》,大廈建成后的實際建筑面積為 72,375 平方米。自 1992 年 》, 23, 萬元; 9 月至 1995 年 11 月, 華普科技共向住總公司支付工程款 23, 萬元; 818 由華普國際向住總公司支付工程款 自 1996 年 3 月至同年 7 月,由華普國際向住總公司支付工程款 2,150 萬元。 萬元。

1996 年 7 月 31 日,住總公司開發(fā)部與華普科技簽訂《元, 集團代為向住總公司開發(fā)部支付工程及材料款 1,730 萬元,共計 4, 萬元。 500 萬元。

1996 年 10 月 10 日,華普國際召開董事會通過決議,要求公司各股東 華普國際召開董事會通過決議, 迅速執(zhí)行各股東方之間簽訂的結算協(xié)議、 迅速執(zhí)行各股東方之間簽訂的結算協(xié)議、加速辦理協(xié)議要求的有關事 之間簽訂的結算協(xié)議 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開發(fā)部簽訂《 宜。同年 11 月 13 日.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開發(fā)部簽訂《保證還款合 13, 萬元, 同》,雙方確認,華普科技尚欠付住總公司開發(fā)都 13,288 萬元,華 》,雙方確認, 雙方確認 普科技以其購買的華普大廈中的部分外銷商品房作為還款的保證。 普科技以其購買的華普大廈中的部分外銷商品房作為還款的保證。由 于華普大廈尚未交付使用,華普科技尚未取得上述外銷商品房的所有 于華普大廈尚未交付使用, 權,該項財產(chǎn)未在北京市房管局登記備案。 該項財產(chǎn)未在北京市房管局登記備案。

7 月 日住總公司就大廈項目所作的概算, 21, 9 日住總公司就大廈項目所作的概算,華普大廈建筑安裝費應為 21, 501, 萬元, 萬元。 501,97 萬元,要求住總公司返還多付出的 8,766.03 萬元。

13, 萬元, 日內給付住總公司工程款 13,288 萬元,由華普科技承擔給付的連帶 責任。(二 華普國際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住總公司以 13, 責任。(二)華普國際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住總公司以 13, 。(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88 萬元為本金計算的自 1997 年 8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 述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chǎn)貸款利率計算, 述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chǎn)貸款利率計算,華普科技承擔 給付的連帶責任。(三 駁回住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 給付的連帶責任。(三)駁回住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 。( 。( 華普國際的反訴請求。 869, 華普國際的反訴請求。案件受理費 869,645 元,由華普國際和華普科 萬元, 69. 448,311. 技各負擔 40 萬元,由住總公司負擔 69.645 元;反訴費 448,311.5 元,由華普國際負擔。 由華普國際負擔。

公司與華普科技間的合作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 訴稱: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間的合作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 一審判決認定住總公司與華普國際簽訂的項目合同確認了住總公司與 華普科技合作合同的效力,有悖于法律的規(guī)定, 華普科技合作合同的效力,有悖于法律的規(guī)定,認定華普國際對住總 公司與華普科技結算協(xié)議予以認同,是導致判決錯誤的根本原因; 公司與華普科技結算協(xié)議予以認同,是導致判決錯誤的根本原因;一 審判決因華普科技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 審判決因華普科技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其應承擔給負的連帶責任 違反了公司法的規(guī)定;華普大廈工程款應據(jù)實結算;請求住總公司退 違反了公司法的規(guī)定;華普大廈工程款應據(jù)實結算; 還華普國際多付的工程款。 還華普國際多付的工程款。

普國際的股東,面臨不簽該協(xié)議,住總公司即不交付大廈的威脅; 普國際的股東,面臨不簽該協(xié)議,住總公司即不交付大廈的威脅;一 審判決華普科技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審判決華普科技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華普國際提交了一份筑安裝協(xié)議, 15, 萬元, 的建筑安裝協(xié)議,工程款應為 15,000 萬元,華普國際應按此支付工 程款,住總應返還華普國際多付的工程款 20,656 萬元。后又提出, 程款, 20, 萬元。后又提出, 結算協(xié)議中因建筑標準提高, 結算協(xié)議中因建筑標準提高,華普國際應向住總公司支付 3,909 萬元 的約定,違反國家的定額標準,屬無效條款;電貼、 的約定,違反國家的定額標準,屬無效條款;電貼、電權調增費的余 款應由華普國際直接支付給電力部門, 華普國際代住總公司交付了 300 款應由華普國際直接支付給電力部門, 華普國際代住總公司交付了 萬元的電貼費; 21,926,002. 萬元的電貼費;華普國際自付設備款 21,926,002.02 元(其中包括 結算協(xié)議前和結算協(xié)議后發(fā)生的)購買國產(chǎn)電梯、空調、潔具等,未 結算協(xié)議前和結算協(xié)議后發(fā)生的)購買國產(chǎn)電梯、空調、潔具等, 計入結算范圍,應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由住總公司負擔。 計入結算范圍,應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由住總公司負擔。

開發(fā)后全面負責和主持大廈工程方面的具體事務,其承擔工 程款支付的連帶責任不違反公司法或合資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 程款支付的連帶責任不違反公司法或合資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華普科 技作為本案的被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技作為本案的被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結算協(xié)議簽訂前的,結算協(xié)議訂立時已予考慮, 結算協(xié)議簽訂前的,結算協(xié)議訂立時已予考慮,在結算協(xié)議訂立五年 后,華普國際提出設備款的問題,不但超出了訴訟時效,而且違反雙 華普國際提出設備款的問題,不但超出了訴訟時效, 方的約定;結算協(xié)議訂立后發(fā)生的款項,均與住總公司無關。 方的約定;結算協(xié)議訂立后發(fā)生的款項,均與住總公司無關。

當事人雙方真實 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有效。 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有效。合作合同和補充合同雖然是華普科技與住 總公司簽訂的,但華普國際成立后, 總公司簽訂的,但華普國際成立后,華普大廈項目轉為華普國際的開 發(fā)項目,在華普國際與住總公司開發(fā)部簽訂的項目合同中, 發(fā)項目,在華普國際與住總公司開發(fā)部簽訂的項目合同中,明確約定 根據(jù)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簽訂的合作合同、補充合同及有關文件, 根據(jù)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簽訂的合作合同、補充合同及有關文件,在 項目建設期間以及合資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華普國際對上述合作合同及 項目建設期間以及合資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 補充合同和有關文件確認有效, 補充合同和有關文件確認有效,由此說明華普國際作為華普大廈項目 的所有人確認了合作合同中關于華普大廈工程具體建設條款的效力, 的所有人確認了合作合同中關于華普大廈工程具體建設條款的效力, 并承接了合作合同中華普大廈工程建設中的權利義務, 并承接了合作合同中華普大廈工程建設中的權利義務,華普國際由此 與住總公司形成了建筑工程發(fā)承包關系, 與住總公司形成了建筑工程發(fā)承包關系,住總公司成為華普大廈工程 發(fā)承包關系 的承包人,而華普國際成為華普大廈工程的發(fā)包人,進而應是華普大 的承包人,而華普國際成為華普大廈工程的發(fā)包人, 廈工程的付款人, 廈工程的付款人,華普國際主張住總公司開發(fā)部與華普科技間的合作 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沒有依據(jù)。 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沒有依據(jù)。

而有效,華普國際應按結 算協(xié)議的約定住總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算協(xié)議的約定住總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華普 科技與華普國際主張結算協(xié)議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應當無效, 科技與華普國際主張結算協(xié)議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應當無效, 沒有證據(jù),不予支持。華普國際上訴主張華普大廈工程應據(jù)實結算, 沒有證據(jù),不予支持。華普國際上訴主張華普大廈工程應據(jù)實結算, 不符合結算協(xié)議的約定;一審判決對其反訴主張予以駁回,是適當?shù)摹?不符合結算協(xié)議的約定;一審判決對其反訴主張予以駁回,是適當?shù)摹?/p>

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簽訂的相關協(xié)議均事后經(jīng)華普國際確認, 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簽訂的相關協(xié)議均事后經(jīng)華普國際確認,作為合 同約定權利義務的承接者及華普大廈項目的所有人,華普國際應是完 同約定權利義務的承接者及華普大廈項目的所有人, 有人 全的付款義務人; 全的付款義務人;一審判決以華普科技簽署了與工程有關的合同及結 算協(xié)議,是協(xié)議約定的付款人,且該公司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為由, 算協(xié)議,是協(xié)議約定的付款人,且該公司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為由, 判決對華普國際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對華普國際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 據(jù),應予改正。但華普科技與本案存在著密切的聯(lián)系,是本案適格的 應予改正。但華普科技與本案存在著密切的聯(lián)系, 被告。 被告。

華普國際關于結算協(xié)議的約定顯失公平, 華普國際關于結算協(xié)議的約定顯失公平,有關條款應予調整或撤銷的 日二審期間提出的, 請求是在 2000 年 12 月 1 日二審期間提出的,即使認定其一審反訴已 包含此意思表示,該請求也早已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 包含此意思表示,該請求也早已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根據(jù)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 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行〉》第 73 條與住總公司入股華普國際 18%的股份是兩個完 全不同的概念,本案不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依據(jù)合資合同,住總公 全不同的概念,本案不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依據(jù)合資合同, 18%的股份,住總公司據(jù)此應投入多少股本金, 司在華普國際占有 18%的股份,住總公司據(jù)此應投入多少股本金,是 合資合同所涉及的問題,不屬本案審理范圍。 合資合同所涉及的問題,不屬本案審理范圍。

華普大廈項目最初是由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政府作為危改項目交由住總 華普大廈項目最初是由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政府作為危改項目交由住總 公司開發(fā)建設的,改為華普國際的項目后, 公司開發(fā)建設的,改為華普國際的項目后,華普國際與政府簽訂了土 地出讓合同,由其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 地出讓合同,由其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由此應該認定應履行向國 家繳納土地出讓金義務的是華普國際。華普國際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家繳納土地出讓金義務的是華普國際。華普國際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合資公司內各股東間如何負擔,是合資公司內部的事情,與本案無關。 合資公司內各股東間如何負擔,是合資公司內部的事情,與本案無關。

證不予認可, 000kva, 62. 證不予認可,認為華普大廈的實際用電量是 5,000kva,僅占 62.5%, 但均沒有提供證據(jù)。 華普國際向法院提交的付款明細表明其支付的 300 但均沒有提供證據(jù)。 萬元電貼費,已經(jīng)在華普國際支付的工程款中沖抵。 萬元電貼費,已經(jīng)在華普國際支付的工程款中沖抵。

關于華普國際提出自付設備款應包

含在綜合造價中的主張, 關于華普國際提出自付設備款應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的主張,結算協(xié)議 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的主張 簽訂前發(fā)生的設備款,屬于變更結算協(xié)議的內容,本院不予支持;結 簽訂前發(fā)生的設備款,屬于變更結算協(xié)議的內容,本院不予支持; 算協(xié)議簽訂后發(fā)生的設備款,不屬本案審理范圍, 算協(xié)議簽訂后發(fā)生的設備款,不屬本案審理范圍,華普國際可依法另 尋途徑解決。 尋途徑解決。

雙方根據(jù)合作合同所確定的投資比例, 雙方根據(jù)合作合同所確定的投資比例,在結算協(xié)議中對各自應承擔的 工程款進行了結算,其中包括了工程總款、差額補償、 工程款進行了結算,其中包括了工程總款、差額補償、政府稅費等整 個華普大廈的費用,而非僅指建筑安裝費用, 個華普大廈的費用,而非僅指建筑安裝費用,住總公司依據(jù)結算協(xié)議 起訴追索工程款,也是針對整個華普大廈工程而言; 起訴追索工程款,也是針對整個華普大廈工程而言;華普國際與住總 公司之間是建筑承包關系, 公司之間是建筑承包關系,住總公司與住總三公司之間是工程分包關 系,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應依據(jù)各自間的合同進行認定和處 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應依據(jù)各自間的合同進行認定和處 理。華普國際依據(jù)住總公司與住宅三公司間的合同,主張華普國際多 華普國際依據(jù)住總公司與住宅三公司間的合同, 付工程款,住總公司應予退還,本院不予支持。 付工程款,住總公司應予退還,本院不予支持。

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 (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變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 二、 變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高民初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第 一項、第二項為: 一項、第二項為:華普國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住總公 13, 司工程款 13, 萬元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chǎn)貸款利率自 1997 288 日起計算的利息。 年 8 月 1 日起計算的利息。

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 1,739,290 元,由華普國際承擔 l,217, 一審、 739, 217, 521, 896, 503 元,住總公司承擔 521,787 元;反訴案件受理費共計 896,623 元由華普國際負擔。 元由華普國際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竹梅

審判員 張 章

審判員 于曉白

擔保合同糾紛的案例

a公司與b公司于簽訂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購買500個男士手包,單價為149元,質量及樣式以經(jīng)a公司驗收合格后的實際樣品為準,材質為咖啡色絨面牛皮及進口牛津面料,尺寸及結構按實際樣品,交貨期為20個工作日,合約簽訂預付30%定金,貨到上海驗收后7天內一次性付清余款。

合同簽訂后,a公司員工李某于b公司提供的手包樣品上簽字確認。同年9月8日,b公司向a公司提供500個男士手包,李某代表a公司在送貨單上簽收。5月27、6月28日,b公司兩次向a公司發(fā)出催款函,要求a公司支付貨款。同年6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發(fā)函稱,b公司工業(yè)的男士手包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與之前的封樣差異極大。因a公司拒不付款,b公司向法院起訴a公司。

房屋裝修合同糾紛

現(xiàn)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房屋裝修合同糾紛,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裝修糾紛一般都是在裝修家庭與裝修施工單位之間,裝修家庭與周圍居民之間因為裝修違反了有關裝修合同、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裝修單位沒有完全履行裝修合同。

未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表現(xiàn)在:裝修單位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做法去裝修,使用非合同規(guī)定的裝飾材料,施工中無故停工,未在約定工期內完工等。

2、裝修粗制濫造,施工質量低劣。

有的裝修公司施工人員干活不上心,工藝不規(guī)范。表面上說得過去,但經(jīng)不起驗收或時間的檢驗,出了問題還強詞奪理。尤其是"街頭游擊隊",質量更沒有保證。

3、裝修后的維修服務不完善或不履行質量承諾。

裝修后應該按合同規(guī)定及時維修,但有些公司卻左右推托。保修期內不保修。

4、施工中的噪聲擾民。

施工中難免會發(fā)出噪音,但戶主事先要與裝修公司約好開工、收工時間。不要違反環(huán)保的有關規(guī)定,否則極易引發(fā)糾紛。

5、裝修材料或廢棄物亂堆亂放。

6、裝修破壞了毗鄰房屋。

7、裝修破壞了房屋主體結構及承重結構。

針對裝修糾紛,有關部門制訂了一些規(guī)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污染防治法》和建設部[1997]60號《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guī)定》、建設部[1997]92號文《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等法規(guī)?!督ㄖb飾裝修管理規(guī)定》指出,房主或房屋使用者因裝飾裝修損壞毗鄰房屋的,應該負責修復或賠償?!都彝ゾ邮已b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發(fā)生了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糾紛,可以向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機構進行投訴,也可以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鹈袷略V訟;第十九條規(guī)定,如果裝修家庭因家庭居室裝飾裝修而造成相鄰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損壞等,應該由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居民負責修復和賠償,如果是屬于裝修施工單位的責任,則由房主找裝修單位負責修復和賠償。

同時,行業(yè)內部也制定了相關規(guī)定。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消費者與經(jīng)營者發(fā)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jīng)營者協(xié)商解決;

2、消費者請求消費者協(xié)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jù)與經(jīng)營者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但必須注意:一般情況下,如提請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訴訟。

另據(jù)《民法通則》、《經(jīng)濟合同法》以及其他所涉及法律,解決裝飾糾紛也無非以下幾條:

1、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

2、主管部門行政調解;

3、仲裁解決;

4、訴訟解決。

此外,行業(yè)規(guī)定對糾紛的解決也提供了諸多方法。如一些家居裝飾市場規(guī)定,解決糾紛按下述流程進行:

投訴——調解部受理——質檢部根據(jù)合同及圖紙進行現(xiàn)場核查——調解部、質檢部依核查結果進行調解——若雙方達成協(xié)議則進行維修或返工;若未達成協(xié)議或不履行協(xié)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對消費者而言,裝修前不妨先通知鄰居,打個招呼,以便大家有個心理準備,減少發(fā)生糾紛的概率。

萬一出現(xiàn)了糾紛,只要雙方心平氣和地協(xié)商,承擔該承擔的責任,糾紛便能解決。自己協(xié)商不成,一般也只要行政部門出面就可以順利加以解決。但如果涉及的標的較大或其他對生活影響甚大的糾紛且協(xié)商不成,最正規(guī)、最有權威和有效的方法只能是打官司了。當然其他居民因裝修家庭的施工而與裝修家庭發(fā)生的糾紛也可以據(jù)此進行解決。

擔保合同糾紛的案例

成都公司與北京公司雙方就成都公司購買北京公司“衛(wèi)星數(shù)字多媒體中心”產(chǎn)品達成一致意見并于9月13日兩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合同約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購買“衛(wèi)星數(shù)字多媒體中心”共計1420臺,價值總計為2485000元。合同簽訂后,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貨款后45天內提供貨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北京公司負責將產(chǎn)品運輸?shù)匠啥脊局付ǖ牡攸c,同時合同中還對產(chǎn)品包裝要求、質量標準、驗收、質量保證等方面作了明確的約定。

合同簽訂后,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北京公司將產(chǎn)品發(fā)貨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在產(chǎn)品安裝投入使用一段時間后,成都公司稱北京公司提供的產(chǎn)品存在質量問題,出現(xiàn)了無法進入系統(tǒng)、死機、無法搜索到信號等問題,致使產(chǎn)品的使用者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處理,為了解決上述產(chǎn)品使用問題,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截止到12月15日,因維修產(chǎn)品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共計109469.5元。

成都公司認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產(chǎn)品質量問題導致其額外支付了維修費要求北京公司承擔,但北京公司認為產(chǎn)品使用中出現(xiàn)的無法搜索到信號、無法進入系統(tǒng)和死機等問題并非是產(chǎn)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是因為產(chǎn)品使用地四川省xx市的潮濕環(huán)境、山區(qū)內無法搜索到或接受到信號等原因所造成無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質量問題索賠的要求。在兩公司溝通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成都公司于2月17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應訴。

勞動合同糾紛案例

爭議焦點:公司《職位聘用書》上薪酬承諾是否屬于“書面工作失誤”

案情簡介:2007年,申訴人原就職的公司被某知名跨國公司(即被訴人)收購,被訴人向申訴人寄發(fā)《職位聘用書》要約,申訴人接受要約,并與被訴人簽署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被訴人認為《職位聘用書》中月薪1萬多元屬于工作失誤,要求按照申訴人在原單位的'薪金報酬每月6千多元支付工資。為此申訴人委托我所郭行飛律師、楊欣律師向浦東新區(qū)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主要觀點:

申訴人: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被訴人《職位聘用書》中關于薪金報酬的要約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被訴人對該薪酬承諾屬于“書面工作失誤”的解釋是根本站不住腳的。申訴人要求被訴人按照《職位聘用書》上薪酬承諾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被訴人:《職位聘用書》中關于崗位、月薪和年薪、相關福利與申訴人原就職公司的薪資待遇及福利有巨大差距,屬于失誤,非被訴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顯示公平,被訴人有權對此做出調整。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

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頭商定:由被告承運海南產(chǎn)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終點站為黑龍江省大慶市讓湖路車站。商定的當天原告將3500公斤蔬菜交給被告承運,還交了7741元給被告之經(jīng)辦人李某。被告的經(jīng)辦人李某收到該款后出示收款收據(jù),被告也按約定將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運往大慶。20xx年3月8日該批蔬菜到達終點站時,經(jīng)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分局讓湖路車站檢查發(fā)現(xiàn)集裝箱后面調溫室無門鎖,可自由開啟,調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溫度顯示表失靈,調溫機不工作;3月9日交付時開啟箱內見綠水流出,竹筐裝豆角96箱,全部腐爛變黑。油豆角當時在大慶市的價格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運公司為被告,向??谑心撤ㄔ禾崞鹪V訟,稱: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溫冷藏箱發(fā)運海南產(chǎn)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約定向被告交納310噸冷藏箱租費1500元、車費1800元、冷藏費400元、鐵路運輸費4041元,共計人民幣7741元,而且于當日將所運蔬菜交給被告指定的冷藏倉庫。后經(jīng)鐵路部門檢驗發(fā)現(xiàn)所運蔬菜全部腐爛。由于被告的過失,沒有盡到謹慎運輸之責,致使冷藏箱后面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顯示表失靈,調溫工作機不工作,造成我的經(jīng)濟損失498099.2元(包括運費7741元在內),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421582元及退回運費7741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辯稱:我司與原告系委托代理關系,是原告將貨物交給我公司委托鐵路部門運輸?shù)?,原告的貨物損失與我公司無關,系鐵路運輸部門的責任,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

審判。

??谑心撤ㄔ簩徖碚J為:

20xx年2月23日的運輸蔬菜合同系原、被告雙方在協(xié)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訂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jīng)營范圍,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約定將所運的蔬菜及租箱費、車費、預冷藏費共計7741元交給被告的經(jīng)辦人李某。李某的經(jīng)營活動應由被告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在承運原告托運的蔬菜的過程中,造成蔬菜腐爛,被告應對承運的蔬菜腐爛承擔賠償責任。

20xx年3月13日,由大慶市物價局價格管理科及大慶市農(nóng)副產(chǎn)品批發(fā)市場工商所開具的證明證實,油豆角的市價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的市場價格計算”之規(guī)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420xx元。

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損失420xx元,應予支持。原告要求退還運費7741元沒有法律依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420xx元人民幣。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在日常的社會經(jīng)濟活動中,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屢見不鮮。本案是一起關于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

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的發(fā)生,首先要求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認為雙方只存在一種委托代理關系。“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shù)郊s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jīng)營范圍,原告也在合同訂立后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雙方形成的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

二、企業(yè)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在其未履行民事義務時,必須承擔相當?shù)拿袷仑熑巍F髽I(yè)法人的民事責任一般都是在經(jīng)營過程中產(chǎn)生的,這種經(jīng)營活動又是通過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的,因此,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jīng)營活動,企業(yè)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運輸作業(yè)是風險作業(yè),同時在運輸過程中損害的發(fā)生原因也是極其復雜的,法律在強調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利益保護的同時,也必須對承運人的利益作適當?shù)谋Wo?!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背羞\人要免除賠償責任的,就應當負舉證責任。本案中作為承運方的冷藏商運公司,在承運蔬菜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致使蔬菜腐爛變質,在承運方不能證明有免責事由存在的情況下,應當賠償托運方的損失。

四、本案中關于貨物賠償額的計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在于使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如貨物安全及時到達并按合同交付時所獲得的預期利益,有利于保護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

擔保合同糾紛的案例

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一立即歸還保證款65000元。

2、被告二對上述款項承擔相應份額的清償責任;。

3、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xxx年10月13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他人借款65000元,該筆款由原告及第二被告作為連帶擔保人。然而,由于第一被告并未及時償還本息,導致債權人多次向原告催討。xxxx年4月份原告迫于壓力,只能承擔連帶責任,全額清償了該筆借款。隨后,原告多次向兩被告追償,但兩被告均不肯歸還,一直拖欠至今。

綜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jù)《民事訴訟法》、《擔保法》之相關規(guī)定訴至貴院,望貴院予以支持。

此致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x年1月6日。

運輸合同糾紛案例解析

答辯人:鹽城市ht運輸有限公司,住所:鹽城市開放大道***號##物流園2、3號,法定代表人:zh。

答辯人就zbl訴我單位公路運輸合同糾紛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首先,通觀原告的訴狀,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原告可能混淆了公路運輸合同糾紛與保險合同糾紛的法律性質。

在此,我們愿意向被告鄭重聲明,我單位與原告之間為公路運輸合同關系,而非保險合同關系。

因此,我們愿意按照有關運輸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無論如何,我們想,人民法院絕對不會按照原告所提交的訴狀中的請求,按照保險責任的范圍判決我們承擔。

眾所周知,商場如戰(zhàn)場,風險無處不在。

僅就大宗貨物異地買賣而言,我們扣除市場行情被動、政策變化等外在因素外,僅就其本身而言,還存在雙方支付風險、貨物質量風險、數(shù)量差異風險、運輸風險等故,相關的應對和規(guī)避措施就顯得尤其重要。

如今我國的相關法律也為此提供法律保障手段,比如,信用證制度、保險制度,等等。

體現(xiàn)在貨物托運、運輸、接收上,就為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依法為所托運貨物投保貨物運輸保險,以防范有可能因貨物運輸過程因種種意外而致的貨物損耗甚至滅失。

如果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未投保該貨物的運輸保險,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及交易習慣,應認定為其本人主觀存在嚴重過失。

而一旦相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萬一真的出現(xiàn)了意外的損毀滅失,那么,其因自身的嚴重過失應承擔相應的嚴重后果。

我們知道,承運人的責任是運輸貨物,當然包括安全運輸?shù)牧x務。

如果承擔人違反安全運輸義務,依法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在這里,法律所規(guī)定的“與其過錯相適應”一詞的限定,就顯得尤其重要。

這是我國民商法律中的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公平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在法律責任認定和歸結上的具體體現(xiàn)。

至于本案,ht公司收取運費,而且收取的僅僅是運輸貨物的費用,所以,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本公司僅承擔因運輸不能或者由于主觀因素而致過分遲延交貨或者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承運人的過錯原因而致數(shù)量嚴重減少等方面的過錯賠償責任。

因為本公司收取的僅僅是運費,故本公司無義務為托運人投保貨物運輸保險。

即使要求本公司為托運人投保貨物運輸保險,那么,本公司作為承運人也只能是在收取了托運人的保費后代為辦理貨物保險!總之,我們沒有義務為托運人投保貨物運輸保險,故,依法不能要求我們承擔只有保險合同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才承擔的保險責任,即貨物損失賠償責任;即使保險責任,也只能依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限額賠償而不是全額賠償!大家知道,保險具有一定的風險規(guī)避及補償功能。

我們同樣知道,在我國,甚至在世界各國,也只有保險具有這種風險規(guī)避和補償?shù)墓δ?換句話說,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其它所有合同均不具有風險規(guī)避及補償?shù)墓δ?

我們提請原告注意,你20萬元的貨物不投保,難道一點過錯沒有嗎?

我們想進一步請教原告,如果你上述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請問:作為市場經(jīng)濟主體之一的運輸企業(yè)還有存在的可能嗎?!更不要說運輸行業(yè)的發(fā)展了。

如果真的像原告所理解的那樣,即使是像中國國際海運集團這樣的巨頭也將承受不起!!——收了你200元運費,卻要承擔高達20萬元的賠償責任!真是豈有此理!

原告應該知道,在本案事故中,事故的發(fā)生是車輛發(fā)生火災,而火災是意外事件,并非人為原因,故作為承運人,本單位無任何過錯,故不應承擔無任何責任。

恰恰相反,我單位也是事故受害方。

如果原告堅持往我單位推責任,說我單位未盡安全維護責任,那么,請原告注意,我單位的車輛,我們比誰都愛惜!我們不但堅持例行維護,而且我單位外聘了車輛專職維護人員,對車輛的維護,我單位是維修單位維護和本單位專人自行維護相結合。

但是,盡管如此,誰能夠保證機器運行會一點故障不出?!所以,發(fā)生事故,那純屬意外,所以,我們沒有過錯,而我們沒有過錯,憑什么要我們承擔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難道我國合同法上規(guī)定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責任是無過錯賠償責任不成?!

有一點,我們提請請原告正視,————在本案中,我單位在與托運人所簽訂的《貨物托運協(xié)議》中第3條中,明確約定“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應上全額保險,已參加保險的貨物,發(fā)生滅失或損壞,按保險條例規(guī)定理賠;如不投保險,發(fā)生貨物丟失或損壞,由承運人按單位運費的1-3倍賠償。

由此可見,我單位已盡到了作為承運人應有的善意的合理的提醒義務。

我們不知道,你托運人及收貨人未依約定投保,反而向我單位主張損失賠償,有何道理?

因此,在本案中,ht公司作為承運人,與托運人所簽訂的僅僅是貨物運輸合同,而并不是保險合同,所以,因意外事故而致的該批次貨物的意外損毀,我單位只能承擔依法依約規(guī)定和約定的相應賠償責任。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而本案中,ht公司在與托運簽訂的協(xié)議中的上述約定,不僅僅是簽約雙方的約定,更是完全按照貨物運輸?shù)慕灰琢晳T確定的。

還有一個特別重要的情形,原告不能否認,——原告作為一名久戰(zhàn)商場的老板,理所當然地十分清晰地知道一個眾所周知的商業(yè)習慣,就是你所托運的貨物如果價值較大甚至巨大,那么,即使你不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但是,你如果想要承運人承擔運輸安全及對所托運貨物的價值的保證責任,那么,你就必須與承運人另外簽訂貨物保價協(xié)議,或者在托運單據(jù)上的保價欄中填寫保價款項,并實際交付保價費,那么,一旦承運人因運輸意外而致貨物毀損滅失,那么承運人就必須依保價協(xié)議或者保價條款或者托運單據(jù)上的保價金額約定承擔約定的賠付責任。

這種運輸形式,就是保價運輸。

而在本案中,按照商業(yè)習慣,保價的費率正常為5%。

我們可以計算出,在本案中,如果搬運人將其20萬元貨物進行保價,那么,他就應該向承運人支付10000元保價費。

你搬運人未向我單位進行保價,憑什么我單位承擔保價責任?!你托運人沒有向我單位進行保價,憑什么要求我單位在沒有過錯以及合同約定的情形下賠償你的全部損失?!我們之間僅僅是普通公路貨物運輸,沒有保價,你憑什么要我單位承擔保價運輸項下的責任?!

(保價運輸是指運輸企業(yè)與托運人共同確定的以托運人申明貨物價值為基礎的一種特殊運輸方式。

保價就是托運人向承運人聲明其托運貨物的實際價值。

凡按保價運輸?shù)呢浳?,托運人除繳納運輸費用外,還要按照規(guī)定繳納一定的保價費。

在保價運輸中,貨物全部滅失,按貨物保價聲明價格賠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按實際損失賠償;貨物實際損失高于聲明價格的,按聲明價格賠償;貨物能修復的,按修理費加維修取送費賠償。

一般保價費率為5%。

大家知道,本案中的貨物運費為570元。

我方實際收取200元(這200元,還不夠實際油耗和過路費!——你托運人和收貨人并未按照約定繳納全部運費,那么,如果你要我單位承擔某種責任的話,我單位頂多只能承擔所實際收取運費與約定運費之比例相適應的責任!難道不對嗎?)。

故按照約定和交易習慣,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如果原告接受調解,那么,我方愿意以簽約運費、貨運合同約定賠償比例的上限的雙倍數(shù)額進行賠償,也即570元×3倍×2倍=3420元賠償原告,對于超出此數(shù)的賠償金額,我方不能認可,更不可能接受。

我單位愿意在最后再次善意地提請原告注意,按照本案中的運輸合同所約定,我單位的最高賠償責任為570元×3倍=1710元!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實在離譜,于法無據(jù),于理不通,于情不符。

我們相信,人民法院會堅持法律規(guī)定,不會支持原告的不合法的訴訟請求,而會依法進行審理和裁判的。

此致

射陽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鹽城市ht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zh。

代理人:朱宏煒宗潛。

2xxx年8月30日。

采購合同糾紛案例

今天上午9時20分,本市首例機動車車主向行人賠償后,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案宣判。朝陽法院判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營業(yè)部賠償車主周某4萬元。

法院認定,周某所投保的車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在其投保的第三者險的承保范圍之內。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宣判后,保險公司的應訴代表當即表示要上訴,并稱人保不應成為法規(guī)沖突中的犧牲品。

今年8月6日,王某駕駛起重車在朝陽區(qū)姚家園路平房附近將騎車人廖某撞碾而亡。朝陽交通隊出具責任認定書,稱事故發(fā)生前雙方進入路口時的信號燈狀態(tài)無法查證,故車禍原因無法查清。

按照新“交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與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負全責。在交通民警的主持下,車主劉某與死者家屬達成損害賠償調解書,劉某賠償對方10萬元。但此后劉某找到中國人保北京分公司要求理賠4萬元保險金時,卻被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沒有事故責任”為由拒絕。

在此案開庭審理后的第二天,北京市人大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該辦法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該辦法將于1月1日施行。

采購合同糾紛案例

原、被告于2月23日口頭商定:由被告承運海南產(chǎn)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終點站為黑龍江省大慶市讓湖路車站。商定的當天原告將3500公斤蔬菜交給被告承運,還交了7741元給被告之經(jīng)辦人李某。被告的經(jīng)辦人李某收到該款后出示收款收據(jù),被告也按約定將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運往大慶。203月8日該批蔬菜到達終點站時,經(jīng)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分局讓湖路車站檢查發(fā)現(xiàn)集裝箱后面調溫室無門鎖,可自由開啟,調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溫度顯示表失靈,調溫機不工作;3月9日交付時開啟箱內見綠水流出,竹筐裝豆角96箱,全部腐爛變黑。油豆角當時在大慶市的價格為每公斤10—12元。

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運公司為被告,向??谑心撤ㄔ禾崞鹪V訟,稱:2000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溫冷藏箱發(fā)運海南產(chǎn)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約定向被告交納310噸冷藏箱租費1500元、車費1800元、冷藏費400元、鐵路運輸費4041元,共計人民幣7741元,而且于當日將所運蔬菜交給被告指定的冷藏倉庫。后經(jīng)鐵路部門檢驗發(fā)現(xiàn)所運蔬菜全部腐爛。由于被告的過失,沒有盡到謹慎運輸之責,致使冷藏箱后面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顯示表失靈,調溫工作機不工作,造成我的經(jīng)濟損失498099.2元(包括運費7741元在內),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421582元及退回運費7741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辯稱:我司與原告系委托代理關系,是原告將貨物交給我公司委托鐵路部門運輸?shù)?,原告的貨物損失與我公司無關,系鐵路運輸部門的責任,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

審判。

??谑心撤ㄔ簩徖碚J為:

2000年2月23日的運輸蔬菜合同系原、被告雙方在協(xié)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訂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jīng)營范圍,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約定將所運的蔬菜及租箱費、車費、預冷藏費共計7741元交給被告的經(jīng)辦人李某。李某的經(jīng)營活動應由被告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在承運原告托運的蔬菜的過程中,造成蔬菜腐爛,被告應對承運的蔬菜腐爛承擔賠償責任。

2000年3月13日,由大慶市物價局價格管理科及大慶市農(nóng)副產(chǎn)品批發(fā)市場工商所開具的證明證實,油豆角的市價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的市場價格計算”之規(guī)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42000元。

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損失42000元,應予支持。原告要求退還運費7741元沒有法律依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42000元人民幣。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在日常的社會經(jīng)濟活動中,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屢見不鮮。本案是一起關于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

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的發(fā)生,首先要求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認為雙方只存在一種委托代理關系?!斑\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shù)郊s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jīng)營范圍,原告也在合同訂立后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雙方形成的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

二、企業(yè)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在其未履行民事義務時,必須承擔相當?shù)拿袷仑熑巍F髽I(yè)法人的民事責任一般都是在經(jīng)營過程中產(chǎn)生的,這種經(jīng)營活動又是通過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的,因此,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jīng)營活動,企業(yè)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運輸作業(yè)是風險作業(yè),同時在運輸過程中損害的發(fā)生原因也是極其復雜的,法律在強調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利益保護的同時,也必須對承運人的利益作適當?shù)谋Wo。《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背羞\人要免除賠償責任的,就應當負舉證責任。本案中作為承運方的冷藏商運公司,在承運蔬菜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致使蔬菜腐爛變質,在承運方不能證明有免責事由存在的情況下,應當賠償托運方的損失。

四、本案中關于貨物賠償額的計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在于使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如貨物安全及時到達并按合同交付時所獲得的預期利益,有利于保護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

勞動合同糾紛個人案例

【案情介紹】。

5月22日,湯某(外國人)與公司簽訂英文雇傭合同,約定湯某基本工資為4,800元/月,另有津貼。該合同第15條約定:本合同生效后取代以往簽署的所有雇傭合同。@發(fā)出的電子郵件主要內容為:“請看所附的我們的雇傭合同,其中包括:1)要約:如果雇傭合同中的任何條款與該要約的條件相矛盾,以本要約所列的條件為準……;2)雇用協(xié)議:該協(xié)議需要與你的工作簽證一起處理,在有關個人所得稅等場合,該協(xié)議是一份‘正式’的文件,如我已經(jīng)說過,如果你的月薪不超過5,000人民幣元,你就無需支付個人所得稅。”下載打開后的主要內容為:“如果你接受此聘用要約,從受雇日期開始,你將有資格收到以下:每月稅前工資42,000元;將有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月工資為26,000元”

202月至年9月期間,公司逐月向湯某支付的人民幣數(shù)額分別為9,000元、12,697元、13,000元、26,000元、72,270元、38,888元、24,220元、24,200元。湯某在主張2012年2月的9,000元是公司為湯某預支2012年3月的工資,按要約前三個月試用期26,000元/月,后正式為42,000元/月,2012年6月的72,000多元是2012年2月22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間的工資,此期間工資為正常,但是從2012年6月開始工資就不足額了。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湯某、公司雙方對湯某的工資標準主張不一,湯某主張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其發(fā)送了任職要約,約定湯某月工資為42,000元,并提供了電子郵件公證書予以證明,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郵箱,不認可公司曾向湯某發(fā)出該份任職要約,但從該封電子郵件的內容來看,同時發(fā)送的附件中包含了雇傭合同、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等,與湯某、公司之后實際簽訂的文件一致,且附件雇傭合同中的主要條款與雇傭合同一致,故對湯某的主張,原審法院予以采納。

雙方2012年5月22日簽訂的英文雇傭合同中約定該份合同生效后將取代以往簽署的所有雇傭合同,故雙方通過電子郵件簽訂的任職要約于2012年5月22日失效,即湯某2012年3月6日至2012年5月22日期間的工資標準以任職要約為準,而2012年5月23日至2012年9月7日期間的工資標準以雙方2012年5月22日簽訂的雇傭合同為準。湯某在仲裁庭審中認可公司已足額發(fā)放2012年5月31日之前的工資,而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9月7日期間,公司發(fā)放的工資已高于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而湯某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該份勞動合同之外還有其他的工資項目,故對湯某主張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3月6日至2012年9月7日期間的工資差額,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根據(jù)雙方簽訂的雇傭合同中約定,湯某的月基本工資為4,800元。湯某主張在雙方任職要約中約定其月工資標準為42,000元。但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公司實際支付給湯某的勞動報酬遠超每月4,800元,公司對工資組成亦無法作出合理解釋。

此外,發(fā)出的電子郵件中明確載明:“……2)雇用協(xié)議:該協(xié)議需要與你的工作簽證一起處理,在有關個人所得稅等場合,該協(xié)議是一份‘正式’的文件,如我已經(jīng)說過,如果你的月薪不超過5,000人民幣元,你就無需支付個人所得稅;……”。因此本院有理由相信雙方簽署的“雇傭協(xié)議”中關于工資的約定系雙方為逃避繳納稅款而作出的虛假約定,且該工資標準并未實際履行。

另一方面,公司實際支付給湯某的勞動報酬也沒有達到在任職要約中載明的42,000元/月,湯某對此也未提出異議。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視為雙方已經(jīng)通過實際履行的方式對雇傭合同中工資標準的約定進行了變更。故湯某認為公司存在拖欠工資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評析意見】。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瓣庩柡贤笔且环N違規(guī)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規(guī)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jīng)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視為雙方已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一致。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會主動要求與勞動者訂立陰陽合同,而勞動者為避稅,往往也樂于以配合,之后一旦發(fā)生糾紛,勞動者很有可能面臨舉證困難,最終因小失大。

延伸閱讀: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yè),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guī)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guī)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guī)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jù)深感經(jīng)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shù)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fā)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fā)生,有利于穩(wěn)定勞動關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guī)定的長期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由于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廣泛,包括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條件等等,所以處理勞動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也很廣泛,主要有《勞動法》、《全民所有制企業(yè)招用農(nóng)民合同制工人的規(guī)定》、《外商投資企業(yè)勞動管理規(guī)定》、《私營企業(yè)勞動管理暫行規(guī)定》、《鄉(xiāng)村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條例》及《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辦法》、《集體合同規(guī)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等。

運輸合同糾紛案例解析

原告喬x鳳與被告陳x男、陳x生、張x林、張x偉賠償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x山、武x松,被告陳x男、委托代理人劉x戈,被告張x林、委托代理人李x濤、被告張x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生經(jīng)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喬x鳳訴稱,3月13日上午10時,乘坐被告張x林駕駛的客車從三家子去石嶺鎮(zhèn),行至耿老大嶺時,由于客車未安裝防滑鏈,超載車輪打滑,不能繼續(xù)上坡行駛,草率地中途停車,在沒有觀望道上行車的情況下,便打開車門要乘客下車減載,我被迫下車,不料被對面開來的貨車撞傷,貨車司機是陳x男。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汽車旅客運輸規(guī)則》第七條“旅客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下列情況,均由運方承擔責任:(1)因客車技術狀況或裝備的問題,造成旅客人身傷害及行包損壞,滅失的。(2)因駕駛員違章行駛或操作造成人身傷害及行包損壞、滅失的?!?6)由于運方原因發(fā)生的其他問題?!备鶕?jù)以上規(guī)章規(guī)定,我買票乘車,被告運方張x林具有法定的保證乘客安全的義務。其不按規(guī)范要求安裝防滑裝備,超載以及途中停車且逼迫我下車是造成我人身損害的主要原因。被告張x林對于我的人身損害有過錯,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應賠償我醫(yī)藥費等各項費用75109.01元,陳x男負連帶責任。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陳x男辯稱,被告張x林的違章行為是造成原告喬x鳳受傷的主要原因,應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就該點我同意原告的訴訟主張,在本起事故中,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過錯,依法也應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我在本起事故中也應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但原告要求我負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我對原告提出的醫(y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護理費、鑒定費等項費用沒異議,但其提出的傷殘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二次手術費數(shù)額過高,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我已實際支付給原告8400元,依法應從我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中扣除。

被告陳x生未到庭亦未進行答辯。

被告張x林辯稱,我與原告的傷害后果之間不存在法定的因果關系,不存在任何過錯,故依法不應當成為本案的被告,更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責任。原告為了讓我承擔賠償責任,將一個非常規(guī)范的交通肇事案件,硬性改變定性為運輸合同糾紛,毫無根據(jù)地隨意編造謊言,不顧客觀事實,是經(jīng)不起推敲,是站不腳的。原告在訴訟中把陳x男列為共同被告這無疑是對的,但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則毫無法律根據(jù),綜上我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

被告張x偉辯稱,原告所寫的訴狀前后矛盾,我的車是從孟家?guī)X到石嶺子而不是從三家子到石嶺子,我們沒有要求乘客下車,而是原告自己下車了望不慎而被撞的。

在開庭審理時,原被告為證實各自的主張或辯解,分別宣讀了有關書證,雙方對原告喬x鳳的傷是被被告陳x男的車撞后所致,對這一事實和被告陳x男給付原告喬x鳳藥費8400元及原告喬x鳳的傷是構成八級傷殘沒有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二被告對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的責任認定有異議。雙方訴訟爭議的焦點主要為:1.該起事故是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還是屬于旅客運輸合同糾紛?2.被告陳x男、張x林在本起事故中各應承擔多大責任?是否應負連帶責任?3.原告喬x鳳是否有責任?現(xiàn)根據(jù)雙方的請求和確認的案件事實,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一、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而不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原告喬x鳳是從被告張x林駕駛的客車上下來后,橫過行車道時被被告陳x男駕駛的貨車撞傷的。這起事故是車輛駕駛人員陳x男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行為造成的,因此,被告陳x男、張x林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案各方的過錯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被告陳x男駕駛的無牌照、且驅動輪未安裝防滑鏈的大型貨車,在冰雪路面上以20—30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下坡時即已發(fā)現(xiàn)大客車正在下滑而未采取措施停車,撞傷從客車上下來的原告喬x鳳,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應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即70%的責任。

被告張x林駕駛的大客車,由于驅動輪未安裝防滑鏈致使上嶺時下滑,其行為違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應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即20%的責任。

原告喬x鳳下車后,因其鞋掉了而坐在公路上穿鞋,橫過行車道時沒有注意來往車輛,其行為違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九條第(十)項的規(guī)定,應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即10%的責任。

不采信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193月13日上午10時左右,原告喬x鳳乘坐被告張x林駕駛的從孟家?guī)X開往石嶺子客車,當車行駛到耿老大嶺時,因路滑客車上坡時下滑,客車停下后,原告喬x鳳下車時被從坡上下來的被告陳x男駕駛的貨車撞傷,被梨樹縣交通警察大隊評定為八級傷殘,在訴訟過程中,被告陳x男申請重新鑒定經(jīng)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鑒定為八級傷殘。原告喬x鳳住院治療129天,花去醫(yī)藥費24509.36元,鑒定費300元,被告陳x男申請重新鑒定原告喬x鳳墊付鑒定費144.8元,對原告喬x鳳要求被告陳x男、張x林賠償醫(yī)藥費、傷殘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交通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陳x生、張x偉系貨車和客車的車主應負連帶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x男賠償原告喬x鳳醫(yī)藥費24509.36元,住×××,誤工費1290元,護理費1000元,鑒定費300元,交通費500元,傷殘補助費33524.88元,合計63059.24元的70%計44141.47元,再加上申請重新鑒定費144.8元,扣除先行給付8400元,實際賠償原告喬x鳳35886.27元。被告陳x生負連帶責任。

二、被告張x林賠償原告喬x鳳醫(yī)藥費24509.36元,住×××,誤工費1290元,護理費1000元,鑒定費300元,交通費500元,傷殘補助費33524.88元,合計63059.24元的20%計12611.85元,被告張x偉負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喬x鳳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3000元,原告喬x鳳負擔300元,被告陳x男負擔2100元,被告張x林負擔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采購合同糾紛案例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yè),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guī)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guī)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guī)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勞動爭議案例關鍵詞:解除勞動合同糾紛經(jīng)濟賠償金糾紛。

——王某與北京某地產(chǎn)公司勞動爭議案評析。

【勞動爭議案例爭議焦點】。

【勞動爭議案例關鍵詞】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糾紛協(xié)商一致違法解除。

申訴人:王某。

被申訴人:北京某地產(chǎn)公司。

一、勞動爭議案例基本案情。

王某系北京某地產(chǎn)公司(以下簡稱“地產(chǎn)公司”)員工,王某自2005年2月28日起與地產(chǎn)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任銷售部管理人員,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傭金。2008年8月1日,王某被確診為肺結核(無傳染性),醫(yī)師開具的治療期為9個月。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但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合同,王某繼續(xù)在公司上班,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2009年1月31日,公司以雙方合同已在2008年12月31日終止為由,不讓王某繼續(xù)到公司上班,并在2月17日向王某發(fā)出《關于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提出其定于2008年12月31日(即原勞動合同到期日)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終止與王某的勞動關系。地產(chǎn)公司僅支付王某2008年12月31日前的工資,及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jīng)濟補償金。王某則認為公司支付的經(jīng)濟補償金數(shù)額過低,經(jīng)與公司協(xié)商不成,王某向北京某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申請。

二、審理結果。

被申訴人辯稱:認可申訴人關于入職時間、崗位及工資構成的主張,但不認可申訴人主張的具體工資數(shù)額。申訴人享受傭金待遇,故不再享受年終獎。被申訴人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已經(jīng)通知申訴人終止合同,且申訴人出勤至2008年12月31日,當日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并就有關未結算的傭金、工資及補償金等進行了協(xié)商,簽署了書面協(xié)議。因此,不同意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仲裁經(jīng)審理查明:申訴人2005年2月28日入職被申訴人公司任銷售部管理人員,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傭金,傭金按銷售額的比例計算,工資結算至2008年12月31日,申訴人2008年的月平均工資為8458元。申訴人在職期間從未休過病假,2008年8月1日起,申訴人在醫(yī)院治療,由于所患疾病不具有傳染性,因此繼續(xù)在公司上班。被申訴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出具過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勞動合同到期后申訴人仍正常上班,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雙方在2009年2月17日簽訂了《關于與王某終止勞動合同的處理意見》,被申訴人依據(jù)該《意見》向申訴人支付了8458元的終止合同補償金、2007年傭金8769元、終止合同通知期工資4620元、醫(yī)療期及醫(yī)藥補助5個月工資23100元。申訴人所在部門其他7名員工均領取了年終獎金4620元。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在職期間的工資支付表及考勤記錄。被申訴人否認申訴人2009年1月和2月存在銷售額,申訴人也不知道其2009年1月銷售額,且未提供其存在銷售額的相關證據(jù)。另查明,被申訴人每月28日支付申訴人上月全月工資和崗位工資。

仲裁委經(jīng)審理認為: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在職期間的工資支付表,因此采信申訴人關于工資標準的主張。申訴人也不知道其2009年1月銷售額,且未提供其存在銷售額的相關證據(jù);又申訴人2月份未出勤,因此本委采信被申訴人關于申訴人該期間不存在銷售額的主張,故申訴人不享受2009年1月和2月的傭金待遇,該期間工資依照4620元固定工資標準支付。

被申訴人未就其已于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通知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的主張?zhí)峁┳C據(jù),又未提供申訴人2009年1月、2月的考勤記錄,因此,仲裁委采信申訴人關于工作至2009年1月31日,此后因被申訴人以勞動合同終止為由不讓其上班的主張。由于被申訴人未于勞動合同到期之日與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xù),且雙方繼續(xù)存在勞動關系,因此認定2008年12月31日后,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訴人2009年2月17日與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實為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由于申訴人不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且提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的要求,視為雙方協(xié)商一致,由被申訴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因此認定被申訴人應當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6、47、97條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guī)定,向申訴人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被申訴人此前已支付的終止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8458元和終止合同通知金4620元,應在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總額中予以扣減。

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不享受年終獎金及核算的相關規(guī)定,也未對其部門其他7名員工已領取年終獎4620元的主張?zhí)岢霎愖h,據(jù)此,本委對申訴人符合年終獎享受條件及其部門人員領取數(shù)額的主張予以采信,對申訴人提出要求支付年終獎金4620元的主張予以支持。同時,被申訴人未及時支付年終獎的行為構成拖欠,應加付該工資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

2009年9月7日,仲裁委對該勞動爭議案作出如下裁決:

四、駁回王某其他仲裁請求。

本案雙方對該勞動爭議仲裁結果均未提起訴訟。

三、勞動爭議案例評析意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p>

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只需依據(jù)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但在本案中,雙方的勞動合同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勞動者繼續(xù)履行,已經(jīng)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訴人在2月17日直接向申訴人發(fā)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通知的事由是“定于2008年12月31日即合同到期之日,不再續(xù)簽申訴人的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根本就沒有與申訴人選擇和協(xié)商的余地,是單方解除,應當認定為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2個月經(jīng)濟補償金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本案仲裁裁決根據(jù)勞動者已經(jīng)領取了部分經(jīng)濟補償金,而自認為,被訴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關系,依據(jù)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按年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與本案實際情況及《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法律條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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